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吳蕭秀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16元,及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
現金卡使用,如未依約定條款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2.995%之利息。嗣被告持該現金卡
使用後,未依約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已喪失循環信用期限利
益,迄至民國92年4月29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
8,016元未給付。故原告本於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清償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明細
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予以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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