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曹沛雲
被 告 王芓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芓程發支付命
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