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瑞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憶雲許鈺鑫曾國榮 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4,9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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