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溢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俞聰賢 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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