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金寸
本件原告陳金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陽神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
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