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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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家賢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