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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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原告 郭家亨 訴訟代理人 郭王秋霞 被告 董雪鳳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董雪鳳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二號為第二審判決,嗣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新和
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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