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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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八號上訴人 康豊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七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七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載上訴人姓名「 康豐隆 」應更正為「康豊隆」。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張祺祥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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