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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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人 洪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九號),聲請將累犯改為再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洪志堅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殺人累犯罪刑之判決,既經本院將其第三審上訴駁回,復具「刑事聲請狀」,聲請將累犯改為再犯,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麗玲法官段景榕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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