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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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鄭乾元 法定代理人 鄭聰 和聲請人祭祀公業 鄭傳景 法定代理人 鄭南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宗欽 等六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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