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人蔡○○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新和
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