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杜世彬 被上訴人 陸詩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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