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原告 杜世彬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被告 陸詩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