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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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陸詩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世彬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1,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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