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債務人 吳素妹 即 吳璧如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吳素妹即吳璧如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