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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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告 覃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上企業有限公司、千造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9萬6,
774元(包括薪資短報致勞保年金差額損失139萬6,257.6元、勞退給付差額損失12萬1,716元、擅扣工資35萬2,800元、未休特休工資42萬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前開請求擅扣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叁佰玖拾陸元(計算式:23,770-23,770×778,800/2,296,774×2/3≒18,3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