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乙○○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15850元; 嗣擴張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