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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