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