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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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