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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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玖仟陸
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