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
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7年4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1月18日,此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