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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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培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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