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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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因99年度家訴字第6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82,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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