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呂麗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葉敏輝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0,000元│0000000│99年11月17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