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該財團法人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檢附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99年6月21日第11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內政部函、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福壽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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