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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