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9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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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94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家駿
被 告 乙○○原名 許美蓮
被 告 甲○○原名 林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