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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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4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13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票據
付款亦在桃園縣,有支票影本附卷足憑,前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