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7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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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737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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