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林輝雄
林 陳富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發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