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金雅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