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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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銘宏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
9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銘宏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3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2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3
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