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榮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榮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傳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12年確定,嗣並就所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4月後,再與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於民國90年9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在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17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1205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5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2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