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蔚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江俊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47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12月8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