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5段611號,並
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
考,而兩造間租賃土地之所在地在台中市,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或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兩造間又無合意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