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楊赫來 (YEOHERLAI)
       高憶鳳
被   告 技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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