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九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七千五百三十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四萬八千五百三十元,溢繳之裁判費一千元,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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