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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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乙○○
號5樓被上訴人丙○
號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審就刑事部分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侵占、偽造文書部分無罪之判決,竊佔部分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維持第一審諭知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石木欽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勤純法官陳晴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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