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將附表編號一級編號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一及編號號二所示之罪,其中一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證│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月│一年二月│一年│├──────┼────┼────┼────┤││95年9月│95年2月│93年12月││犯罪日期│20日│19日至95│23日、94││││年5月17│年7月25││││日│日至94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機關│95年度偵│95年度毒│94年毒偵│││字第2810│偵字第│字第4108││年度案號│4號│1897號│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95年度訴│94年度訴││事實審││字第373│字第1117│第2074號││││號│號│││├──┼────┼────┼────┤││判決│96年3月│95年7月│95年1月│││日期│22日│19日│2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95年度訴│94年度訴││判決││字第373│字第1117│第2074號││││號│號│││├──┼────┼────┼────┤││判決│96年4月│95年11月│95年2月│││確定│19日│22日│27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毒品危害│毒品危害│││168第│防制條例│防制條例││││例第10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九十六年罪犯│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公權期間或罰│二月又十│七月│六月││金額│五日│││├──────┼────┼────┼────┤││95年執字│95年執字│95年執緝││備註│第4618號│第10818│字第176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