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6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5月12日│94年4月22日起至同年5月│94年4月初起至同年8月1││││12日│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76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310│95年度偵字第8762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662號│94年度簡上字第758號│95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日│95年3月6日│95年3月31日│95年6月3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662號│94年度簡上字第758號│95年度訴字第1732號││├───┼───────────┼───────────┼───────────┤││確定日│95年4月10日│95年3月31日│95年7月24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