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高仁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07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