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
原 告 文心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姚佳宏
被 告 陳寵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