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陳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起迄日止│
├──┼───────┼─────┼────────┤
│1│2,000元│14.83%│自民國106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3,823元│14.9%││
├──┼───────┼─────┤│
│3│9,500元│14.98%││
├──┼───────┼─────┤│
│4│13,936元│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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