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凃雀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參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11月4日向美國運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於97年8月1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請
信用貸款,貸款利率自核貸日起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
為期6個月,期滿後年利率即自動調整為百分之16,貸款期
間如有累積2次以上之遲延繳款紀錄者,利率得調整為百分
之18,直至貸款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詎被告自93年7月2日起
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7,025元及利息
合計共104,035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付款。又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於99年12月15日將其對被告之前揭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積欠本件信用貸款債務,但一直沒有收到
銀行催告,伊因家庭變故及車禍致沒有收入,所以才無法還
款,希望原告可以減免利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
款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還款明細表、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太平洋日報99年12
月15日剪報影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
即裁判費為1,11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鈺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