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陳苡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10月18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6746242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為高雄市○○區○○○路○○
號「金色海灣美容舒活會館」之負責人,於民國106年3月
14日19時30分許,在上開地址,容留、媒介至「金色海灣美
容舒活會館」之男客與店內成年女服務生 孫詠萱 ,以每次新
臺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由孫詠萱與男客從事俗稱「
半套」之性交行為,款項由甲○○悉數取得,甲○○再支付
薪資或若干獎金予女服務生,以此方式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之行為以營利,而犯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之
同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猥褻罪,經警查獲後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經本院於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283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認甲○○所經營之
「金色海灣美容舒活會館」,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
之1第1項規定而移送本院並聲請裁定「金色海灣美容舒活
會館」勒令歇業。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
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金色海灣美容舒活會館」有辦理商業登記,原負責
人為甲○○,已據甲○○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嗣「金色海灣
美容舒活會館」於106年7月5日已異動登記為負責人許安
汝,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列印文件及商業
登記抄本可證,復無證據證明甲○○現仍為「金色海灣美容
舒活會館」之實際負責人,移送機關仍列甲○○為負責人並
移送聲請勒令歇業,即有未洽,本院應駁回移送機關之聲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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