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辛○○共同連續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禁止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命令,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 台中 市○○○街○段○○○號一樓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協理,辛○○為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均係從事證券交易
業務之人員,明知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乙○○竟受友人 李宗銘 委託代為信用融資買進「台中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精機)股票多張,乙○○乃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左右,憑藉大永公司主管之身分,分別以電話或口頭之方式,向所屬營業員己○○、 陳燦瑯林于莉 、戊○○、 王志中 等人,詢問親友所開設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之融資帳戶,己○○、陳燦瑯、林于莉、戊○○、王志中等人便分別告知親友庚○○、丁○○、 周宛臻 、壬○○、甲○○等人之帳號,乙○○在取得前開帳號並經獲得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之同意使用該等帳號後,即將前開帳號交予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辛○○,由辛○○連續以電話分別於每個帳戶內買進「中精機」股票一百七十張,成交後再由乙○○負責交割。嗣因「中精機」無量下跌,而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分別接獲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 證金 公司)通知追繳信用交易差額三百七十五萬四千元,庚○○、丁○○等恐自身負有法律責任,乃提出告訴。
二、案經庚○○、丁○○分別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一九六九八號)。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辛○○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庚○○、丁○○、周宛臻、甲○○、壬○○、王志中、戊○○、林于莉、陳燦瑯、己○○等人證述綦詳,且有大永公司委託書影本、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富邦證金公司通知書影本、交割款項轉帳存摺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切結書影本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按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一條明定: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該規則即係證券主管機關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法規化禁止命令。該管理規則第二項第八款既禁止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自已符合上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構成要件,自應予處罰。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罪。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上開犯行,公訴人已於起訴書內敘及,雖其於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惟並不影響本院之審理,此部份應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為被告等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尚有誤會(其理由後述)。被告上訴意旨,並不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係台中市○○○街○段○○○號一樓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協理,辛○○為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均係從事證券交易業務之人員,明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應依委託人之指示始能下單,乙○○竟受友人李宗銘委託代為信用融資買進「台中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精機)股票多張,乙○○乃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左右,未事先告知營業員出借帳戶融資使用,即憑藉大永公司主管之身分,向所屬營業員己○○、陳燦瑯、林于莉、戊○○、王志中等人,詢問親友所開設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之融資帳戶,己○○、陳燦瑯、林于莉、戊○○、王志中等人不疑,便分別告知親友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之帳號,乙○○在取得前開帳號後,未經獲得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之同意使用帳號,即擅自將前開帳號交予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辛○○,由辛○○以電話分別於每個帳戶內買進「中精機」一百七十張,乙○○、辛○○明知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實際上並無買賣「中精機」股票之意,辛○○即於其業務上所執掌之買賣股票委託書上,虛偽填載買進「中精機」股票一百七十張,每股單價七十元,足以生損害於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證券交易之安全性,辛○○於製作完成前開不實之買賣股票委託書後,即持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買進「中精機」之股票,成交後再由乙○○負責交割。嗣因「中精機」無量下跌,而庚○○、丁○○、周宛臻、壬○○、甲○○等人,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分別接獲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金公司)通知追繳信用交易差額三百七十五萬四千元,發覺有異,經查證後,始獲悉上情。因認被告等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
四、訊據被告乙○○、辛○○均堅決否認有何前開偽造文書之犯行,被告乙○○辯稱:伊以電話向營業員詢問親友帳號時,營業員均知悉用途係出借帳號供買賣股票使用,營業員均係主動提供帳號,且出借帳號買賣股票之業績,亦係掛在營業員名下,伊確有事先獲得營業員之同意,始取得各該帳號使用,並無偽造文書之行為等語;被告辛○○辯稱:伊係以為被告乙○○所取得之帳號均係經由營業員同意所獲得,始依約下單,而營業員如果不同意,可以於成交當日之報表中獲知,營業員均未表示異議,且於交易日或其後三天內,均可以更正,營業員亦均未表示要更正,顯見渠等確有同意使用,伊並無偽造文書之行為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營業員己○○對有無出借其妹庚○○之帳戶借供被告乙○○下單買中精機股票,與被告等係處於利害對立關係,其証詞自難期客觀實在。被告等所任職之大永證券公司,依証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對於公司內電話之通話內容均留有錄音紀錄,而依本件被告等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以後,與各該營業員就本件借用經過始末及營業員間之談話,均有錄音內容及譯文可稽,此有各該談話內容可証明。而內部營業員己○○左列對話之錄音譯文可明確証明其係事前同意借用該帳戶。添
1、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九時三十分三十秒與 謝政霖 之交談中稱:「對啊!給他用一次就不要了,因為覺得怪怪的。」添
2、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三分二十九秒與謝政霖交談中稱:「我不知道,我覺得好奇怪,怎麼那天會借他。」添
3、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零二分與 蔡碧穗 交談中稱:「不能講,這種不能講,這種一講就那個了,這種東西是私下借的,絕對不可以講,他們(指庚○○)不會知道,我們現在用的人頭戶都不是經過本人的。」添
4、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零五分與謝政霖交談中稱:「我實在不知道他(指被告乙○○),當初不知道在想什麼,怎麼會去接這種單子,啊我不知道幹嘛,我現在還借他,我知道他掛中精機,掛的時候我很想通通把他去取消,我又想說他那麼有把握,我也很信任他呀,因他家的錢啊。」
(二)至証人己○○、戊○○雖不否認前開電話錄音為其本人之談話,但以錄音之時間不明為由,主張上開錄音內容不得為其等同意出借帳戶之論據。但查大永證券依証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定,設置錄音設備,而該錄音設備對錄音時間均甚明確,此有錄音設備、照片多幀可稽,足証上開營業員間之電話談話錄音內容與事實相符,足供採信。綜上以觀,本件被告乙○○係向各營業員借用系爭股票交易帳戶,其主觀上並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犯罪故意,至為明確。(三)被告乙○○確有經過營業員己○○、陳燦瑯、林于莉、戊○○、王志中等人同意使用帳號,此觀下列對話譯文可知:
1、有關己○○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即下單購買中精機當天上午九點○四分己○○打內線電話給謝政霖,其對答如下:
己○○:喂,那個你看1696謝政霖:怎樣己○○:他們在做的謝政霖:是哦1696他們用你的戶頭己○○:對啦!:::
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即下單購買中精機當天上午九點三十分謝政霖打內線電話給己○○,對答如下:
謝政霖:幹嘛用你的戶頭己○○:他(協理)那天在問,我就說有啊,空的啊謝政霖:誰? 志聰 喔己○○:不是那個啊謝政霖:組頭啊己○○:對啊謝政霖:我們來檢舉組頭己○○:好謝政霖:自己講不可以那個,怎麼自己那個己○○:對啊!給他用一次就不要了:::
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點三十三分二十九秒謝政霖打內線電話給己○○,對答如下:
己○○:喂!你好謝政霖:你看那站的中精機己○○:什麼(笑笑)有啊,知道啊謝政霖:他們那怎麼辦己○○:有阿!錢夠了,他早上打電話跟我講謝政霖:如果錢不夠的話怎麼辦己○○:我不知道,我覺得好奇怪,怎麼那天會借他:::
謝政霖:這支股票籌碼不是大概都在公司己○○:對啊!那已經已經都:::
謝政霖:那怎麼會去借會去借成股票這樣:::
己○○:所以我也覺得很奇怪,所以我也覺得很後悔,:::
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點零分四十秒蔡碧穗打內線電話給己○○,對答如下:
己○○:喂!你好蔡碧穗: 慈玲 ,你姐姐打電話來交割台這裡己○○:對啊蔡碧穗:對啊己○○:她怎麼說蔡碧穗:她說什麼是妳跟她掛錯了己○○:沒有,妳跟她講說,妳跟她講了嗎?蔡碧穗:沒有,沒有,我請她跟妳講己○○:妳就跟她講說下午協理會回來跟她講蔡碧穗:這樣啊,好好,妳沒有跟她講實際狀況?己○○:不能講,這種不能講,這種一講就那個了,這種東西就是私下借的,絕對不可以講,他們(指庚○○等人)不會知道,我們現用的人頭戶都不是經過本人的⑤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點五分十秒己○○打內線電話給謝政霖,對答如下:
己○○:我這次真的死定了,我覺得這次大概過不了了!
謝政霖:什麼東西己○○:這次大概過不了了,都沒有開,叫他買絕對不可能,叫他辦現償,那有可能謝政霖:看他回來怎麼講,不可處理的話,再問主秘怎麼用?謝政霖:你姐姐那邊你怎麼說己○○:她說:::因為之前我跟她(庚○○)講是掛錯嘛,她說她要問那個
營業員,看他怎麼處理,她一直要問謝政霖:然後咧己○○:因為不可能問我,因為我昨天就不講,結果她一直問碧穗,碧穗謝政霖:碧穗怎麼講己○○:她說她也不曉得怎麼說,我說你跟她講協理下午要回來,她說我要跟
她講,我說不能講,這一講就昏了謝政霖:對啊,真麻煩己○○:哎,昨天就只有台証賣出張,人家台証早就知道違約了啦謝政霖:對,就是這樣己○○:只有台証賣出去張,我看我要先跟志聰講一下,現在也不是說誰去
負責的問題,我姐現在一直要求說,現金補齊,然後把股票領走,那有可能,所以只好叫主秘了謝政霖:看他回來怎麼講己○○:她(庚○○)早上就一直在吵啊,現在成交量才2張,她在家看了,
她也怕啊謝政霖:跟她講下午就給她答案了啊己○○:她(庚○○)就不要問那些,她就現在一直找啊,她不知道是這樣,
你知道嗎?她的想法是說妳把我的股票買錯了,妳就是要幫我處理掉謝政霖:妳跟她講會幫妳處理,可是還沒協調好己○○:對!我有跟他講,他(協理)要去找客戶協調,你想也知道一定很心
急啊己○○:我實在不知道他(協理)當初不知道在想什麼,怎麼會去接這種單子
,啊我不知道幹嘛,我現在還是借他,我知道他掛中精機,掛的時候我很想通通把它取銷,我又想說他那麼有把握,我也很信任他啊!因為信任他家的錢啊,不過他不可能吐出來,他不可能出錢,幫它交割⑥由上述己○○與謝政霖、蔡碧穗對話可知,己○○當初確有同意出借其姊即告
訴人庚○○之帳戶給大永公司台中分公司協理即被告乙○○,其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辯稱沒有同意出借帳戶,完全是因為她姊姊要她處理融資事宜,事後未能處理好,才於訴訟上主張同案被告乙○○事前未徵得其同意使用其姊帳戶,其於偵查及審判所述完全與事實不符,是己○○於偵查及審判中所述,不足採信,甚為顯然。
2、有關陳燦瑯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乙○○與陳燦瑯對話如下:
乙○○:燦瑯陳燦瑯:是,是乙○○:你有沒有信用戶陳燦瑯:信用戶乙○○:是陳燦瑯:我的嗎?乙○○:是1500萬,你自己的陳燦瑯:我自己,我爸爸媽媽有啦乙○○:帳號給我陳燦瑯:是乙○○:帳號給我陳燦瑯:帳號4868乙○○:486之8陳燦瑯:跟485之5乙○○:485之5陳燦瑯:是乙○○:這些都是空的陳燦瑯:空的乙○○:1500是嗎?陳燦瑯:應該是1500的吧乙○○:1500哦陳燦瑯:我不知,我知道信用戶而已乙○○:知道信用戶這兩戶而已陳燦瑯:是乙○○:好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午陳燦瑯與乙○○對話如下:
陳燦瑯:喂,協理乙○○:嗯陳燦瑯:我是陳燦瑯乙○○:你好陳燦瑯:這個志聰,今日做的這個(中精機),嗯,伊又要改到我這邊,我是
說不要改(業績)乙○○:這邊全部分配,總分配啊!(全部分配好了)陳燦瑯:這種的,我不知道找誰來付錢乙○○:沒有,我會用陳燦瑯:協理你會用,所以沒問題乙○○:嗯陳燦瑯:好,好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三十秒,陳燦瑯與乙○○對話如下:
陳燦瑯:你好乙○○:中精機的部分,你不用怕,交割沒有問題陳燦瑯:你不是說錢要進來,結果也沒有進來乙○○:錢已在我們這裡陳燦瑯:哦,錢已經在你那裡哦,這樣就好了乙○○:別的地方還有,其它的融資戶股票不是中精機還有好幾千萬,所以如
果他不交割,我們還有錢賺陳燦瑯:這樣哦,那我戶頭裡的錢要?乙○○:我們禮拜一會交割陳燦瑯:這樣哦乙○○:你跟其他的人講一下,目前已經有一千萬在我們這裡陳燦瑯:好!好④是由以上陳燦瑯與乙○○之對話可知,陳燦瑯確知乙○○要使用他提供的帳戶
,雖然陳燦瑯事後否認同意出借帳戶,惟其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股票後,亦未對同意出借帳戶一事爭執,僅對業績分配有意見,似此能否謂陳燦瑯不知情或不同意?這在情理上講得通嗎?
3、有關林于莉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被告乙○○與林于莉對話
乙○○:林于莉是嗎?林于莉:是乙○○:你有沒有信用戶林于莉:這裡還有一個沒用的乙○○:幾級的林于莉:也是那個乙○○:好帳號給我林于莉:5508乙○○:550之8林于莉:對乙○○:好林于莉:好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五十秒,林于莉打給某客戶,內容為:
林于莉:喂!你看1508(中精機代號),你看怎麼樣客戶:在進喲林于莉:對啦,一個戶頭好幾百隻客戶:什麼時候下的林于莉:就是早上啊客戶:一齊下的哦,什麼價格進的林于莉:等一下我打出來看,70元,他是用限價買的70客戶:已經成交了嗎?林于莉:對,已經全部成交了客戶:全部成交了哦林于莉: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進的::::::
林于莉:沒關係,但是量注意客戶:對,70--80左右整理三個月林于莉:對啊,所以我說可以注意,差不多用十多個戶頭客戶:暴大量,而他又沒殺林于莉:戶頭好幾個在用,都是今天啊,不過我不知道這是那個單位在買,因
為這不是在我這下的,我是看他們在打、在說,我就打出來看客戶:不錯哦林于莉:可以注意一下,好幾百支呢客戶:還有那支股票林于莉:就只有這個啦林于莉:但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動,這可能要二天你想呢,因為這個高價位
咧,這種有可能只有一天嗎?不過也有可能他們二天前就在別的地方進了客戶::::
林于莉:他這是除權完的客戶:你說的也有道理林于莉:對啦,這支可以啦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九秒,林于莉與乙○○對話
林于莉:喂!你好乙○○:那個中精機的部分,禮拜一會交割林于莉:哦,好乙○○:一千萬已在我這裡,你知道就好林于莉:哦!好④是由以上林于莉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林于莉確知被告乙○○要使用她提
供的帳戶,雖然林于莉事後否認同意出借帳戶,惟其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股票後,亦未對同意出借帳戶一事爭執,甚至還向客戶推薦中精機,似此能否謂林于莉不知情或不同意?
4、有關戊○○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乙○○與戊○○對話如下:
乙○○:明鎮你那邊有沒有信用戶戊○○:有啊乙○○:1500是不是戊○○:1500的乙○○:有沒有買戊○○:裡面乙○○:是戊○○:裡面哦,我想想看,應該是沒有啦!我要查查看乙○○:帳號幾號戊○○:哦乙○○:帳號幾號戊○○:我查查看乙○○:帳號幾號,只有一個嗎?戊○○:哦先查一下,開了,都沒有用乙○○:那你先查一下,你跟我講戊○○:好,好②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戊○○在查完帳號後打內線電話給乙○
○對話如下:(參照證二第四頁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乙○○:大永你好
戊○○:協理,我是明鎮150之2乙○○:150之2有用沒用戊○○:沒有乙○○:1500是不是戊○○:是對乙○○:好③是由以上戊○○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戊○○確知被告乙○○要使用他提
供的帳戶,雖然戊○○事後否認同意出借帳戶,惟被告乙○○向其詢問時問其提供之帳戶內「有沒有買」,很顯然要帳號的人是要以該帳戶買賣股票,才會問說「有沒有買」,否則其問答就沒有意義。故戊○○提供帳戶在先,買賣完股票後,亦未對同意出借帳戶一事爭執,似此能否謂戊○○不知情或不同意?
5、有關王志中部分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六分五十二秒(參照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號卷第二十頁)被告乙○○與王志中對話如下:
王志中:喂乙○○:你知道,現在中精機要怎麼處理,你知道嗎?王志中:我不知道乙○○:你不知道,好,那等一下再跟你們講好了,啊你今天賣一張(中精機)王志中:對啊乙○○:那你要放鞭炮哦王志中:笑笑:::又沒有人要再買,要不然7張全部讓它成交乙○○:你跟它掛(買進)下去,就全部是你的了王志中:對啊,我又不是笨,自己買自己賣乙○○:你掛下去,就全部是你的了王志中:好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六分被告乙○○與王志中對話如下:
王志中:喂乙○○:現在是不是又2張了王志中:3張了,才2張乙○○:又2張進來了嘛王志中:對啊,都是我的了乙○○:對啊,只要有勾到,就全部是你的了王志中:對啊乙○○:好③是由以上王志中與被告乙○○之對話可知,王志中於提供帳戶供被告乙○○買
賣完股票之雙方談話還在開玩笑,如果是被告乙○○冒用其親友帳戶,雙方有可能會有如上之對答嗎?故由此亦可查悉,王志中縱於事後亦無反對使用之情,其於審判中供證其事後表示不同意云云,完全與事實不符。
(三)按本件營業員己○○等五人所出借之交易帳戶,如有被人誤用或冒用之情形,提供帳戶之各該營業員可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要點」之貳,錯帳及更正號申報作業第一項電腦傳輸第一款輸入時間規定「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發現錯誤後,證券經紀應於當日下午二時(星期六下午一時)起,將錯帳及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遂一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星期六不得逾下午四時)及同要點之參、錯帳處理作業第一項規定「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點貳申報錯帳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帳處理專戶就身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等規定,填具錯帳處理申報表,交由大永證券公司,大永公司即可依上開規定處理,與該被誤用或冒用之帳戶即無何關係。而本件各出借帳戶之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交易當天即明確知悉上開帳目買進中精機股票之情形,惟其並未有任何買錯或更正帳號之意思表示,亦足佐証其等事前同意借用帳戶。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乙○○、辛○○有上述犯行。此部份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此部份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一九六九八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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