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台灣翔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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