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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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
聯繫前來閱卷,並於閱卷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一、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
  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
  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另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其所代位者乃繼承人之上開分割遺產權利,自應受前揭要
  件之限制。本件本件原告起訴,所載分割之遺產,依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35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二第205頁之被繼承人葉
  榮顯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原告並未以全部遺產整體為
  分割,是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聯繫前來閱卷,並於閱卷日起
  七日內,補正記載完全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及完整原因事
  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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