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伊
被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所載
。